「橘哥,我聽說賣舊屋、買新屋,稅可以退耶,是真的嗎?」這句話我這幾年大概被問了上百次。答案是真的,但重購退稅這件事,麻煩的從來不是「有沒有」,而是細節裡藏的地雷——很多人條件明明符合,卻因為一個環節沒注意到,白白讓已經到手的退稅被追回去,或是根本沒申請到。
整理下來,最常踩到的就是這三個地方:用配偶的名字買,行不行?先買後賣的順序,有沒有規定?退稅拿到手之後,是不是就沒事了?一個一個講。
地雷一:用配偶的名字買,房地合一稅可以,但土地增值稅不行
這是我遇過最多人搞混的地方。很多夫妻換屋,舊屋登記在先生名下,新屋想登記在太太名下,方便貸款或其他考量,就會擔心:這樣是不是就不算「重購」了?
答案要分兩種稅來看。房地合一稅(所得稅)的重購退稅,出售跟重購不需要是同一個所有權人,本人或配偶都可以。也就是說,舊屋是先生的名字、新屋登記在太太名下,只要其他自住條件都符合(設籍、居住、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),一樣可以申請退稅。
換句話說,如果你的換屋計畫牽涉到把新屋登記在配偶名下,記得先分開確認:所得稅的部分沒問題,但土地增值稅那筆,得要維持同一人才保得住。
地雷二:以為只要「2年內」都算數,其實順序也有規定
不管是先賣後買、還是先買後賣,時間上的大原則都是「移轉登記日相距在2年以內」。這件事大部分人都知道,但常常忽略的是——如果是先買新屋、後賣舊屋,舊屋在你「買新屋的那個時間點」,就必須已經符合自用住宅的資格了,包括戶籍已經登記、已經實際居住、交易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拿去營業使用。
很多人的認知是「反正2年內賣掉就好」,但如果買新屋的當下,舊屋的自住條件根本還沒到位(例如戶籍剛遷入沒多久,或是之前還在出租),這個「先買後賣」的順序就可能不符合資格,就算後面2年內把舊屋賣掉了也一樣。
地雷三:退稅拿到手,不代表沒事了——5年內搬出去會被追繳
這是最容易被忽略、後果也最重的一個。重購退稅申請下來之後,新買的這間房子,在移轉登記後的5年內,不能改作其他用途,也不能再出售或出租。如果違反,國稅局會把已經退還給你的稅金,整筆追繳回去。
我遇過的狀況是:換屋族拿到退稅之後,因為工作異動要搬到外縣市,把剛買不久的房子拿去出租,想著反正房貸還是自己在繳、應該沒差——結果隔一陣子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,才知道這筆退稅是有「附帶條件」的,不是退到手就沒事了。
戶籍登記也一樣,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設在這間房子的戶籍,同樣不能中斷,這跟前面「不能轉移或出租」是綁在一起看的,任何一個環節斷掉,都可能被要求補繳。
資料來源:財政部稅務入口網「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有妙方」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「房地合一稅2.0」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公告、永慶房屋知識庫。本文為一般性規則整理,實際申請資格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,建議申請前先洽詢地政士或會計師確認個人狀況。